您现在的位置是:

首页 >> 合同纠纷

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效吗

时间:2022-12-02 09:57:22

一、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效吗

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,如果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;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等的,免责条款无效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七条 【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该格式条款无效:

(一)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;

(二)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;

(三)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。

第五百零六条 【免责条款效力】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:

(一)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;

(二)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。


二、格式合同法律特征

(1)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、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;

(2)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;

(3)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;

(4)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;

(5)格式合同(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)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,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、分散的消费者。

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、事先分配风险、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,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。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,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,制定有利于自己、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。

通过上述分析知道,依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,如果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;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,免责条款无效。


首页 | 律师介绍 | 律所介绍 | 房产纠纷 | 婚姻家庭 | 合同纠纷 | 征地拆迁 | 联系我们 |

Copyright © 2018-2020 All Rights Reserved.

联系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35层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(地铁十号线呼家楼站C2出口)

UED:金牌律师网

技术支持:金牌律师网